关于印发《无锡市供销合作总社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7-10-12 09:39 来源: 无锡市供销合作总社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135917078/2017-00065
- 发文日期
- 2017-10-12
- 公开日期
- 2017-10-12
- 文件编号
- 锡供〔2017〕37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供销合作总社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商贸、海关、旅游--国内贸易(含供销)
- 体裁
- 通知
- 关键词
- 预算,决算,公文,通知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无锡市供销合作总社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显示全部表格信息
关于印发《无锡市供销合作总社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社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市社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特制订《无锡市供销合作总社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无锡市供销合作总社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
无锡市供销合作总社
2017年10月12日
无锡市供销合作总社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办发﹝2016﹞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决算信息是指经批复的市社部门预算、决算及市社主管的部门专项资金、政府采购、绩效、资产等管理信息。
第三条 预决算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预决算信息公开遵循依法依规、真实准确、积极稳妥、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公开主体和职责
第四条 在市社党委统一领导下,各处室按以下分工履行预决算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一)财务审计处负责市社的部门预算、决算、绩效、资产等信息公开。
(二)经济合作处负责市社专项资金管理信息公开。
(三)办公室负责市社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做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部门预决算信息的答复工作,以及预决算公开内容的合规性、保密性审查工作。
第三章 公开内容
第五条 市社预决算信息(涉密信息除外)公开内容包括:
(一)单位职责、机构设置、编制现状、年度主要工作任务等情况。
(二)预决算收支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情况、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机关运行经费情况等,涵盖财政拨款收支、非财政拨款收支情况。预决算支出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按规定公开到经济分类科目。
(三)“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决算总额和分项数额、会议费和培训费预决算总额,并对增减变化的原因进行说明。“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公开为“公务用车购置费”和“公务用车运行费”。“三公”经费决算公开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情况。会议费、培训费决算公开说明召开会议和组织培训的次数和人数等情况。
(四)政府采购信息,包括政府采购预算总额和分项数额、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结果等。
(五)财政专项资金,包括财政专项资金政策、项目申报指南、资金分配结果等。
(六)逐步公开预算绩效信息,在部门预算中公开预算绩效目标,在部门决算中公开重点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
(七)逐步公开资产管理信息,包括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总体情况、分布构成、主要实物资产数据和资产变动情况。
第四章 公开方式和时间
第六条 预决算信息在江苏省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和市社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在相关政府采购网站公开,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第七条 市社部门预决算信息在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市社主管的专项资金根据资金分配流程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市社部门政府采购信息按采购进程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做好定密、解密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57号)以及《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党政机关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的通知》(苏办发﹝2008﹞10号)要求,做好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确保审查程序规范,审查责任明确。
第十一条 按照《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苏政发﹝2006﹞9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主要文书示范文本》(财法﹝2015﹞4号)等规定要求,做好预决算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主动回应社会普遍关注的情况,及时解疑释惑,避免社会公众误解,密切关注工作中反映的问题,认真研究整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