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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强全资企业资产租赁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0-02-25 17:25    来源: 无锡市供销合作总社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135917078/2020-00005
发文日期
2020-02-25
公开日期
2020-02-25
文件编号
锡供〔2020〕8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供销合作总社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
商贸、海关、旅游--国内贸易(含供销)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合作社,机关,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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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无锡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强全资企业资产租赁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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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强全资企业资产租赁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全资企业:

  《无锡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强全资企业资金租赁管理的意见》已经市社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无锡市供销合作总社

  2020年2月25日

无锡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强全资企业资产租赁管理的意见

  为加强社有房产、土地租赁管理,提高社有资产经营效益,在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发挥社有房产、土地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市场调节作用,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直管非住宅公房管理的意见》(锡政办发〔2018〕143号)、《无锡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锡国资委〔2018〕5号)等规定,结合市社实际,现就加强全资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则

  本意见所称资产租赁是指全资企业(以下简称出租方)将拥有(含委托管理)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施设备等资产,以经营性租赁方式部分或者全部出租给法人、自然人或其它组织(以下简称承租方)使用的行为。

  二、租赁方式和期限

  1、资产租赁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企业公告、网络或者有关媒体、政府定点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公开招租。

  2、企业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租赁期限超过3年的,须经市社批准。租赁合同即将到期的,应提前2个月进行信息发布,重新组织公开招租。

  三、承租方基本条件

  承租方为单位的,必须具备合法的经营手续、良好的商业信用,并承诺资金来源合法和承租房地产不用于非法活动。承租方为自然人的,在具备以上条件的基础上,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租赁程序

  (一)资产租赁的决策程序

  出租方出租资产,应确定招租条件,制定租赁方案,并按照法律法规、市社有关规定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等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履行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1、租赁方案的内容包括拟租赁标的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名称、现状、坐落地、用途、性质,租赁范围、数量、面积,租赁期限,起租底价与确定依据、租金收取方式等)、承租方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其他租赁要求。制定租赁方案时应考虑租赁风险,原则上不得将资产出租用于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已列入拆迁、改制、重组、清算和破产计划的企业资产以及上一级出资人对企业占有的资产已有明确转让意见的,原则上不得实施出租行为,确需临时出租的,出租方应在充分征询法律顾问意见后制定租赁方案以及风险控制方案。

  2、资产租赁的申请和审批或备案,按照《无锡市供销合作总社全资企业资产管理审批事项权限(试行)》有关规定执行。需要向上提出申请的,申请文件应包含出租方对资产租赁的有关决策决议文件、资产租赁方案以及资产权属证明文件等。

  (二)资产评估

  1、公开招租原则上以资产评估价为起租底价。资产评估价由出租方依法依规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房屋的地段区位、房屋年限、房屋结构、使用功能等因素确定。租赁资产原则上每5年评估一次,首次招租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2、租赁合同到期后,原则上重新组织公开招租。评估租金水平高于现有租金水平的,按评估租金标准招租;评估租金水平低于现有租金水平的,按不低于现有租金标准招租。

  (三)资产租赁的实施

  1、出租方应当在企业公告、网络或者有关媒体、政府定点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公布招租信息。公告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招租信息包括租赁标的的基本情况、承租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相关要求以及其他需要公开披露的信息。

  2、意向承租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出租方提交《房地产承租登记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1)单位意向承租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经核对后返回)及复印件等有关资料;

  (2)个人意向承租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经核对后返回)及复印件、承租房地产的经营方案等有关资料。

  3、招租信息公告期满,出租方根据不同情形作出如下处理:

  (1)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符合承租条件的意向承租方的,采取竞价的方式确定承租方;

  (2)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承租条件的意向承租方的,以不低于起租底价达成交易;

  (3)无符合承租条件的意向承租方,经集体研究后,变更招租条件或者降低起租底价10%或者延长招租期限,然后重新招租,直至招租成功。

  (四)签订租赁合同

  1、资产出租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由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规范的租赁合同。房产租赁合同统一使用《无锡市直管非住宅公房租赁合同书》示范文本。出租资产并附带为承租方提供水、电、气、物业管理等关联服务的,合同中应当明确有关收费标准,不得向承租方无偿或者低价提供服务。

  2、在签署租赁合同的同时,出租方还须与承租方签订安全责任协议。

  (五)交易结果备案

  全资企业的资产出租在签订租赁合同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市社相关职能处室备案,备案材料包括资产租赁方案和核准意见、集体决策决议文件、招租文件、租赁合同等。

  五、相关要求

  1、社有资产应租尽租,出租的资产未经管理单位同意擅自转租的,管理单位有权依法解除租赁关系。

  2、直管房产被鉴定为危险房屋不能继续使用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承租方解除租赁合同;承租方不及时搬迁造成安全事故及财产损失的,由承租方承担责任。

  3、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管理单位应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进行解危,需要拆除重建的,由管理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六、附则

  1、各企业根据本意见和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房产、土地租赁管理的实施细则,报市社备案。

  2、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3、本意见实施前签订并实际履行的租赁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至合同期限届满;本意见实施后签订的租赁合同,依据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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