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无锡市供销合作总社全资企业商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6-05-23 15:11 来源: 无锡市供销合作总社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135917078/2016-00017
- 生成日期
- 2016-05-09
- 公开日期
- 2016-05-23
- 文件编号
- 锡供〔2016〕16号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供销合作总社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无锡市供销合作总社全资企业商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显示全部表格信息
关于印发《无锡市供销合作总社全资企业商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全资企业:
现将《无锡市供销合作总社全资企业商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供销合作总社
2016年5月9日
无锡市供销合作总社全资企业商务接待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资企业的商务接待工作,加强企业廉政建设,坚持“厉行节约,合理开支,严格控制,超标自负”为原则,根据中央、省市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社所属全资企业。
第三条 接待范围:商务谈判、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和其他商务活动。
第二章 商务接待的原则
第四条 商务接待要符合廉政建设、财政法规和财经纪律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企业在商务接待的同时要本着“热情、文明、节俭、周到”的原则接待来客。
第六条 商务接待的陪同人数应严格予以控制,与商务活动无关人员一律不得用餐。
第三章 商务接待的预算管理
第七条 商务接待实行年度预算管理,企业每年年底根据实际情况编制下一年度商务接待支出计划,并上报市社,经市社批准后,企业方可使用。
第四章 商务接待标准
第八条 商务接待用餐的菜品以供应家常菜为主,不得使用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到中央、省市政府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和私人会所等地用餐。
第九条 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同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同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条 被接待方人员的住宿费、交通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不得在商务接待中列支。
第五章 商务接待报批
第十一条 企业应填写商务接待清单,清单由企业自制,清单内容包括:接待对象、陪同人员、接待内容、时间等。
第十二条 商务接待报批手续按企业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商务接待内部审计制度,由企业纪委牵头,定期对商务接待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社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