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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供销合作总社机关工作人员请休假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8-12-05 18:47    来源: 无锡市供销合作总社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135917078/2018-00082
发文日期
2018-12-05
公开日期
2018-12-05
文件编号
锡供〔2018〕39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供销合作总社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
商贸、海关、旅游--国内贸易(含供销)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公文,通知,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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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无锡市供销合作总社机关工作人员请休假规定》的通知

显示全部表格信息

  

关于印发《无锡市供销合作总社机关工作人员请休假规定》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工作人员管理,规范请休假制度,严格工作纪律,提升工作效率,根据上级有关请休假制度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无锡市供销合作总社

2018年12月5日

 

无锡市供销合作总社机关工作人员请休假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工作人员的各类假期及有关待遇,加强请休假管理,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管理制度的通知》(锡人社规发〔2014〕9号)要求,结合我社的实际情况,对各类请休假期、休假期间待遇、以及请休假审批程序作如下规定。

      一、年休假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原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一)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工作人员,除享有国家法定的休假日及正常休息日外,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其中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 5天;已满10年不满 20年的,年休假 10天;已满 20年的,年休假 15天。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三)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第(二)款中任一项情形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四)年休假期间逢公休节假日时,可以顺延;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五)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确因工作需要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六)工作人员年休假安排,应由本人提出书面休假时间,按审批程序审批。所在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征得工作人员本人同意。

  (七)工作人员休假期间,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外出发生的一切费用,概由本人自理。

  (八)年休假的具体审批手续:

  1、机关工作人员休假应填写《机关工作人员申请年休假核准单》(附表),于拟休假日期一周前按审批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2、各处室中层领导干部休假,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报组织人事处审核后,由主要领导批准;主任科员及以下工作人员休假须经所在处室负责人同意,由分管领导批准,报组织人事处备案。机关同一处室中层领导干部实行错时休假。

  二、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执行。

  (一)工作年限满一年的工作人员与配偶或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团聚的,可以分别享受探望配偶或父母的有关待遇。

  (二)见习期人员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三)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每次为30天;未婚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每次为20天,若两年探望一次则给假45天;已婚探望父母的,每四年一次,每次20天。

  (四)上述假期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日。

  (五)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间,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

  (六)有关探亲路费报销的具体办法,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七)凡请探亲假者,应事先由本人填写《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按照管理权限申报批准后,方可进行。机关工作人员请假,需事先报组织人事处备案。探亲结束后向组织人事处递交相关交通票据证明并办理销假手续。

  (八)探亲假超过规定假期的天数作事假处理,并按事假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不得以探亲假名义进行与探亲无关的活动。

  三、婚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和《无锡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市政府令第74号)规定执行。

  (一)工作人员本人结婚,给予13天的婚假。

  (二)婚假应在婚后半年内休完,未休完者作自动放弃,超过婚假天数作事假处理。

  (三)凡请婚假者,应事先由本人填写《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按照管理权限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机关工作人员请假,需事先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四、产假和哺乳假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一)女工作人员单胎产假为98+30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男方可享受护理假10天。

  (二)流产凭医务部门证明,可享受相应产假。

  (三)接受计划生育手术者,凭医疗单位的证明,可以按规定享有相应的假期。

  (四)超过产假天数的作事假处理。

  (五)凡享受产假、护理假的,在假期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六)凡请产假者,应事先由本人填写《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按照管理权限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机关工作人员请假,需事先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七)凡有一周岁以内婴儿的女工作人员,每天给两次哺乳时间,每次半小时。如本人自愿,也可合并使用,时间为一个小时。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可每次加半小时。

  五、丧假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劳总薪字〔1980〕29号)的规定执行。

  (一)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以及岳父母、公婆死亡时,可给假3天。

  (二)批准的丧假期间,职工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本人自理。

  (三)超过丧假天数的作事假处理。

  (四)丧假事发突然的,可先由本人向分管领导口头报告同意,事后及时补填《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按管理权限经领导签字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六、病假和事假

  根据《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待遇的通知》(苏人通〔1998〕13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工作人员患病或受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般应取得医疗证明。如身体确有不佳,又无医疗证明者,3天以内者可用请公休假办理病假手续;3天以上者一律凭医疗证明请假,并及时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二)工作人员在当年年休假已休完的情况下,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而请事假的,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填写《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按照年休假的审批程序办理好事假请假手续后,方可离岗处理私事。事假一次不得超过5天(如超过则冲抵次年的休假天数),全年累计事假原则上不得超过20天(如超过则次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三)工作人员请事假3天以内的,经处室负责人同意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超过3天的应经组织人事处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超过5天的必须由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假。

  (四)未按规定办理事假审批手续的,作旷工处理。

  (五)机关工作人员在病、事假期间的津贴、补贴标准,按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八、其它事项

      (一)机关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按照《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履行审批手续。

  (二)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上级有新的政策出台,出现与本规定不符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附件:《机关工作人员申请年休假核准单》

  《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

  附件1:

  无锡市供销合作总社机关工作人员申请年休假核准单

  

姓  名

  

 

  

部  门

  

 

  

职  务

  

 

  

工作年限

  

 

  

应休天数

  

 

  

已休天数

  

 

  

休假天数及起止时间

  

拟休   天,从     年   月    日至    月    

  

本人申请

  

签名:

  

 

  

年  月  日

  

部门负责人 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

  

单位人事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单位领导

  

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注:本表由单位组织人事处备案。

  附件2:

  无锡市供销合作总社机关工作人员请 假审批表

  处室: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申 请 人

  

 

  

请假理由

  

 

  

请假类别

  

 

  

请假天数

  

 天

  

请假起讫时间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部门或分管领导意见(签名)

  

 

  

                       年  月  日

  

组织人事处

  

 意见(盖章)

  

 

  

单位主要领导

  

 意见(签字)

  

     

  

                       年  月  日

  

备   注

  

 

  

 

  注:1、机关工作人员请休事假、病假、婚假、产假、探亲假等填写此表,其中病假需附医院相关证明材料。

  2、本表完成审批程序后交由组织人事处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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