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无锡市供销合作总社网站    
  1. 本站支持IPV6
  2. 繁体版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法规文件及解读

关于印发《无锡市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0-06-24 16:54    来源: 无锡市供销合作总社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135917078/2020-00028
发文日期
2020-06-24
公开日期
2020-06-24
文件编号
锡供〔2020〕27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供销合作总社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
商贸、海关、旅游--国内贸易(含供销)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合作社,公文,通知
文件下载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无锡市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显示全部表格信息

关于印发《无锡市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供销合作总社,惠山区商务局、新吴区农业农村局,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市社机关有关处室:

  《无锡市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总社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无锡市供销合作总社

2020年6月24日

无锡市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的意见》,进一步规范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引领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发挥独特优势、主动开展为农服务、积极助力无锡乡村振兴,根据《无锡市供销合作总社章程》《中共无锡市供销合作总社委员会议事规则》《关于印发健全经营服务体系 助力乡振兴实施方案的通知》《无锡市供销合作总社本级社有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无锡市有关财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资金,是指从无锡市供销合作总社资产经营收益中提取的、在无锡市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市总社”)系统账户列支的社有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导向扶持。落实国家和省市“三农”工作要求,以扶持供销合作社开展为农服务为重点,以政策导向引领推动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不断深化综合改革、积极投身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实践。

  (二)以补代奖,激励为主。遵循国家和省市扶持“三农”要求,优化机制设计,以补代奖、激励为主,充分调动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参与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做好为农服务工作、加强自身改革发展的积极性。

  (三)规范管理,精准有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财经纪律,明确管理权责,规范操作管理,加强监督控制,精准扶持补助,充分发挥补助资金的最大效能。

  (四)总量控制,专款专用。根据市总社年度资产经营收益情况合理确定补助资金总量,科学编制安排预算,统一进行管理,建立健全结果追踪问效机制,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第四条  补助资金采取定额补助、先建后补等形式予以扶持。

 

第二章  补助范围、用途、项目及标准

  第五条  补助资金统筹用于扶持、补助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完成改革发展任务、开展为农服务工作、承担物资储备任务等。

  第六条  扶持对象为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基层组织、产供销经营服务主体。

  第七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

  (一)扶持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以土地托管服务为重点的农业社会化服务。

  (二)扶持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参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引领建设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综合体。

  (三)扶持基层供销合作社按照上级目标任务改造提升为农服务综合能力、规范经营管理水平,改造薄弱(空壳)基层供销合作社、创建“三体两强”示范基层供销合作社、创办“以农民为主体的综合性合作社”等。

  (四)扶持市总社直属企业承担上级赋予的抢险救灾物资、抗旱防汛物资、农业生产资料储备等任务。

  (五)扶持系统内产供销经营服务主体承担农药零差率集中配供、农药包装废弃物统一回收任务。

  (六)市总社组织开展农药零差率集中配供和农药包装废弃物统一回收工作专项补贴资金。

  (七)扶持基层供销合作社(有限公司)恢复重建、村级供销合作社(有限公司)创建。

  (八)组织参加(或举办)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补贴资金。

  第八条  补助项目及标准:

  (一)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按照省、市目标任务要求,每年度由基层供销合作社、供销合作社直属企业引领(或合作)新建的市级现代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通过验收后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金补助。

  (二)农业社会化服务规模扩大。市级现代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年度新增的土地托管服务面积,经认定后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补助标准为土地全托管服务新增面积每亩补助10元,土地半托管服务新增面积每亩补助5元。

  (三)基层供销合作社改造提升。基层供销合作社按照省、市年度目标任务,每年度完成“三体两强”示范基层供销合作社、“以农民为主体的综合性合作社”创建,通过验收后给予一次性3万元资金补助;当年完成薄弱(或空壳)基层供销合作社改造,通过验收后给予一次性2万元资金补助。

  (四)引领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按照省、市供销合作总社年度目标任务,基层供销合作社、供销合作社直属企业年度引领(或合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建成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综合体,验收认定后给予一次性3万元资金补助。

  (五)承担上级物资储备任务。市总社直属企业承担上级救灾物资等储备任务,每年度承担储备物资量超过3000吨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金补助。

  (六)开展农药零差率集中配供和农药包装废弃物统一回收。系统内产供销经营服务主体承担党委政府农药零差率统一配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任务,完成当年农药零差率统一配供任务给予5万元资金补助,根据年度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数量最高每年给予5万元资金补助。

  (七)市总社贯彻落实《关于无锡市区实行粮食作物用农药采取集中配供和农药包装废弃物统一回收的实施意见》(锡委农发〔2020〕4号)精神,组织开展农药零差率集中配供和农药包装废弃物统一回收工作,所需专项补贴资金按照有关要求列入预算后使用。

  (八)基层供销合作社(有限公司)新建。按照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需要和市总社年度目标任务要求,当年完成基层供销合作社(有限公司)恢复重建、村级供销合作社(有限公司)创建任务,验收认定后给予一次性2万元资金补贴。

  (九)组织开展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市总社按照上级要求和有关单位邀请,组织系统内企业(专业合作社)参加农产品产销对接和展示展销活动,举办方不承担费用的,参照《无锡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锡财行〔2014〕13号)在伙食补助费标准100元/每人每天的范围内按实报销,同时给予参加企业(专业合作社)省内1000元/次、省外2000元/次资金补助。市(县)、区供销合作总社举办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展会规模不少于100个标准展位,每举办展示展销会一次给予10万元资金补贴。

  

第三章  管理与实施

  第九条  补助资金年度预算由市总社经济合作处负责编制,由市总社财务审计处汇总纳入本级社有资金使用预算管理,按照《无锡市供销合作总社本级社有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通过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市总社经济合作处会同财务审计处根据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和扶持对象年度开展为农服务工作、完成改革发展任务、承担物资储备任务等完成情况,按规定程序执行实施预算资金管理、分配、支付。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按以下程序申报、审核、拨付:

  (一)承担年度重点任务的扶持对象,完成目标任务后报请上级验收,在职能部门验收通过后,申报补助资金,填写《无锡市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补助资金申报审批表》(见附件)。基层供销合作社改造提升任务完成情况以江苏省供销合作总社认定为准。

  (二) 各县级供销合作总社、惠山区商务局、新吴区农业农村局对扶持对象申报的补助资金进行初审,提出是否给予资金补助的建议(意见),汇总后报市总社经济合作处。

  (三)市总社经济合作处对扶持对象申报的补助资金进行复审后,提出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建议)送市总社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领导审核同意后提交市总社常务理事会、党委会研究决定。

  (四)市总社财务审计处按照常务理事会、党委会的决定,会同经济合作处核对扶持对象的账户,在收到扶持对象报送的有关财务凭证、收据后10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方式将补助资金拨付至扶持对象账户。

  第十二条  市总社组织开展农药零差率集中配供和农药包装废弃物统一回收工作所需专项补贴资金,按照《关于无锡市区实行粮食作物用农药采取集中配供和农药包装废弃物统一回收的实施意见》(锡委农发〔2020〕4号)使用管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须按年度预算计划组织实施、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对单位和个人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的,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方式应符合国家、省、市补助资金管理使用要求,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性支出及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市总社监事会对补助资金管理、预算资金执行等情况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处理补助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补助资金管理、预算资金执行等情况接受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审计监督,并按其要求抓好整改。

  第十六条  对违反财务规定、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补助资金的扶持对象,市总社须对拨付扶持对象的补助资金予以追回,并将其列入三年内不得申报补助资金单位名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市总社。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即日起施行。

微信公众号

公众号

微博

微博

监督举报

监督举报

智能问答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