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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供销合作总社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1-06-22 15:13    来源: 无锡市供销合作总社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135917078/2021-00010
发文日期
2021-06-22
公开日期
2021-06-22
文件编号
锡供〔2021〕29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供销合作总社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
商贸、海关、旅游--国内贸易(含供销)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合作社,政采,公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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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无锡市供销合作总社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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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供销合作总社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试行)》的通知

市社机关各处室:

  经市总社党委研究,现将《无锡市供销合作总社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供销合作总社

  2021年6月22日

无锡市供销合作总社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无锡市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市社)政府采购行为,深化采购制度改革,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防范控制采购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采购,包括政府采购(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以及非政府采购(包含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且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单位自行采购的,应加强自身采购管理,健全内控制度,履行既定程序,落实竞争优选,全程记录有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社政府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归口管理。办公室作为采购归口部门(财政专项资金除外,由项目责任处室负责采购,下同),承担市社采购主体责任,机关党支部、监事会办公室、财务审计处和其他业务处室各司其职,发挥机构和岗位的相互监督和制约作用,共同做好政府采购工作。

  市社主要负责人对市社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各相关处室负责人对本处室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五条 应当将政府采购工作纳入“三重一大”进行研究与决策。对采购预算调整、采购方式变更、单一来源等重大采购事项,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报党委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六条 实行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内部机构和岗位根据业务流程和职责权限,建立相互协同和制衡机制,既做到采购与财务、资产、业务等部门有效衔接,又确保“管钱”与“管事”相分离,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等岗位相分离。

  第七条 加强采购岗位风险防控。建立关键岗位的定期轮岗制度或者专项审计制度,对采购需求、专家选取、评审现场、履约验收等重点环节应当由2人以上共同办理,并明确主要负责人。

  采购归口部门应根据内部职责分工,自行设置无锡政府采购系统内不相容岗位账户、人员以及对应权限,依托系统发挥岗位间的互相监督和制约作用。相关岗位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更正完善相关信息。

  第八条 办公室扎口负责市社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

  (一)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解释、宣传和贯彻;

  (二)市社政府采购制度的制定;

  (三)会同业务处室审核并确认代理机构拟制的采购文件;

  (四)市社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

  (五)市社政府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

  (六)受理、答复市社政府采购询问和质疑,配合财政部门开展投诉处理调查取证工作;

  (七)配合业务处室做好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和绩效评价;

  (八)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活动开展指导和监督;

  (九)整理、归集政府采购档案。

  第九条 业务处室的主要职责:

  (一)向财务审计处申报本处室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提出采购申请;

  (二)对采购中标(成交)结果进行确认;

  (三)牵头开展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和绩效评价;

  (四)妥善收集、保管采购业务相关资料。及时向财务审计处提交采购合同文本和验收证明,并提出资金支付申请;年度终了,向办公室移交完整的采购归档材料。

  第十条 财务审计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报市社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

  (二)办理政府采购资产登记入账手续;

  (三)办理相关资金支付并进行账务处理;

  (四)编报市社有关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第十一条 机关党支部、监事会办公室是市社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对政府采购项目以及非政府采购项目全过程活动进行监督;

  (二)监督检查市社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内控制度的情况;

  (三)参与政府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工作。

  第三章 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市社所有政府采购项目都应当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编报范围,做到应编尽编,与部门预算同步编报,严禁“无预算采购”或“超预算采购”。要依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要求确定采购项目属性,并细化到具体项目,列明拟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和预算金额等内容;根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预算应当根据下列因素编制:

  (一)部门预算;

  (二)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三)资产配置标准;

  (四)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五)为实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预留的采购份额,如专门采购中小企业产品、创新产品等。

  第十四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由办公室报市社党委会或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财务审计处应当根据批复的年度预算,在财政预算执行系统中填报采购计划,明确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组织形式等内容。

  第四章 采购需求管理

  第十六条 采购归口部门应当认真开展采购需求调查,了解相关市场行情、产业发展等,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预算安排及绩效目标、采购管理制度、市场状况,合理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业人员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咨询论证。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的采购需求,应当在“无锡政府采购网”、市社门户网站上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七条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合规,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应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第五章 采购文件编制

  第十八条 采购归口部门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牵头编制采购文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等)。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开展采购活动的,应当认真审核采购代理机构编写的采购文件,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十九条 市社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本国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采购文件中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不得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严禁仅按照进口设备的技术路线、技术标准或者专利设定指标歧视本国产品。

  第二十条 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规定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拟采购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或者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应当对获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或者强制采购。采购文件中应当载明对产品的节能环保要求、合格供应商和产品的条件及相关评审标准。

  第二十一条 采购文件中应当规定通过“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信息,并明确查询截止时点、查询记录留存方式、信用信息使用规则等内容。对相关领域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文件中应当明确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对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采购文件中应当明确可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

  采购文件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可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采购文件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

  对于电子化采购项目,电子采购文件免费向供应商提供。非电子化采购项目,发售采购文件收取的费用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十二条 采购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有上述情形,影响潜在供应商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应当修改采购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二十三条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第六章 采购信息公开

  第二十四条 采购归口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间,按照采购流程完整、及时地编制各类公告信息,在“江苏政府采购网”、“无锡政府采购网”公开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非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在市社网站进行公开。

  采购归口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政府采购公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公告信息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采购归口部门应当在“江苏政府采购网”、“无锡政府采购网”公开具体采购意向,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预算金额、采购需求概况、预计采购时间等。采购意向按项目公开,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

  第二十六条 采购归口部门在无锡政府采购系统中应当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财办库〔2020〕50号)要求编制或审核确认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政府采购公告信息。

  第七章 采购项目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市社政府采购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由采购归口部门在无锡政府采购系统中填写委托信息,签订委托协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开展采购活动。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市社可自行组织实施,也可委托有资格的社会代理机构在无锡政府采购系统中组织实施。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归口部门应当综合考虑专业领域、评审场所等因素,参考各代理机构执业情况,在“无锡政府采购网”公布的社会代理机构名录中提出初选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并经主要领导同意后,与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并在无锡政府采购系统中上传。

  第二十九条 对于非政府采购项目,由市社结合采购项目属性、金额以及财政管理要求确定内部采购、比选流程与控制管理要求。

  纳入网上商城采购范围的货物、服务项目,由各业务处室提交采购申请至办公室,办公室在政府采购系统内设置固定的采购岗人员进行采购,业务处室进行验收管理,财务审计处凭政府采购系统内生成的采购证或采购合同进行报销管理。确须线下采购的,由业务处室提交线下采购申请,列明原因,由办公室审批后自行组织采购。

  未纳入网上商城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市社自行组织采购。办公室应根据项目属性与预算金额,参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确定内部职责分工、组织实施管理要求与分级授权审批权限。办公室应当会同机关党支部、监事会办公室、财务审计处、业务处室组建自行采购小组,小组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项目委托自行采购小组采购。

  第三十条 采购归口部门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结合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按照预算支出标准,确定适宜的采购方式,报分管领导审核并经主要领导同意。其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及以上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情形,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当事先报市财政局审核。

  对于非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归口部门可根据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按照预算支出标准,报分管领导审核并经主要领导同意后,自主确定适宜的采购方式,如选择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还需市社党委会或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一条 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规定,获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报分管领导审核并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汇总相关材料在无锡政府采购系统中报市财政局审核。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没有获得市财政局同意的,视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的,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经市财政局同意采购进口产品的,在采购文件中应当载明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自愿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

  第三十二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非政府采购项目使用自行采购方式采购的,也应当根据项目特性,由自行采购小组编制相应的采购文件或采购需求,原则上邀请或公告邀请(市社网站)不少于3家供应商参与。

  第三十三条 采购归口部门或采购代理机构可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采购归口部门也可按照项目特点,自行选择与采购项目相关的评审专家,报分管领导审核并经主要领导同意后开展评审工作。同时,应严格规范选择专家标准和程序,专家名单随中标、成交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评审专家名单在采购环节保密,在公布中标、成交结果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 采购归口部门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在公告中标、成交结果的同时,应当向中标、成交人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成交结果,中标、成交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成交。

  除财政部规定的情形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不得通过对样品检测、对供应商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第八章 询问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

  第三十五条 采购归口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答复内容包括采购项目相关情况说明、法律依据等。

  采购归口部门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采购人员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市社收到政府采购项目暂停采购活动通知后,应当立即中止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非政府采购项目的质疑应充分发挥市社机关党支部和监事会的监督作用。

  第三十六条 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归口部门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归口部门应当书面报告市财政局。

  财政部门依法进行投诉处理调查取证的,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九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三十七条 采购归口部门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政府采购合同。

  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投标(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不得向中标、成交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三十八条 收取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可以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者提交,并在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换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履约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

  第三十九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的,采购归口部门可以根据采购文件规定,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四十条 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第四十一条 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江苏政府采购网”、“无锡政府采购网”公告。

  第十章 履约和验收

  第四十二条 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财务审计处应当自收到发票后20日内提交资金支付申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第四十三条 业务处室可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组织项目验收时,应当制定验收方案,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业务处室负责人对验收结果负责。

  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在“江苏政府采购网”、“无锡政府采购网”公告。

  对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第四十四条 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适用民法典。对采购合同有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市社可就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一章 资产和采购档案管理

  第四十五条 财务审计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政府采购资产登记入账手续。

  第四十六条 市社应当建立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做到每项采购活动全程留痕、可追溯。办公室负责整理、归集和保管政府采购档案。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采购文件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第四十七条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第十二章 信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市社应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方开展信用评价。采购归口部门应当按照省财政厅、省信用办《江苏省政府采购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8〕18号)规定,在无锡政府采购系统中对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政府采购行为评价打分。

  第四十九条 办公室会同财务审计处和相关业务处室对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应当加强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办公室应当将相关绩效评价结果报市社主要领导,作为以后年度编报政府采购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条 参与政府采购的相关人员,应当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有关材料。

  第五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向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财物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不得向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五十二条 建立政府采购内部协同监督机制。机关党支部、监事会办公室对采购项目的招投标过程、采购项目验收等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对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开展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对在政府采购活动及询问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采购人员和有关人员应当保密。

  第五十四条 市社涉密政府采购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保密局《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9〕39号)实施。

  第五十五条 因新冠疫情防控和其他不可抗力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的,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规定执行,实行“自行采购+内控管理”采购程序,由单位集体研究后,按照需求、采购、验收岗位相分离的原则自行组织购买,保存相关采购档案备查。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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