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无锡市供销品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2-06-16 10:00 来源: 无锡市供销合作总社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135917078/2022-00015
- 发文日期
- 2022-06-16
- 公开日期
- 2022-06-16
- 文件编号
- 锡供〔2022〕28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供销合作总社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商贸、海关、旅游--国内贸易(含供销)
- 体裁
- 通知
- 关键词
- 合作社,公文,通知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无锡市供销品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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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供销品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供销合作总社,新吴区农业农村局,各直属企业:
《无锡市供销品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总社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无锡市供销合作总社
2022年6月16日
无锡市供销品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供销品牌的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引导供销合作社及系统直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创建、培育、使用供销品牌,强化全市供销合作社品牌强社意识,增强供销品牌社会影响力、市场竞争力、产品溢价力,推进实施供销品牌建设行动,结合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认定供销品牌产品、品牌企业、品牌服务适用本办法。
供销品牌产品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供销合作社系统农业、工业等市场主体生产的市场知名度广、市场美誉度高、品质与效益兼具,并按本办法予以认定的产品。
供销品牌企业是指本市供销合作社出资建办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和纳入供销合作社统计直报系统的开放办社企业,被县级以上政府及职能部门、市级以上行业协会表彰、认定且在有效期内,并按本办法予以认定的企业。
供销品牌服务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供销合作社系统为农服务主体通过商品或劳务服务过程为服务对象提供的被社会各届普遍认可和肯定的优质服务,具有服务流程标准化、服务内容优质化、服务过程个性化特点,并按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服务项目。
第三条 供销品牌认定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自愿申报、综合认定、公正公开、科学公平;
(二)坚持市场导向、品质优先、消费认可、好中选优;
(三)坚持组织引领、系统推动、行业引导、社会监督;
(四)坚持供销合作、文化熏陶、扶持驱动、示范引领。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无锡市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市总社”)负责全市供销品牌认定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协调推进供销品牌的培育、宣传和保护工作开展。
第五条 市总社经济合作处负责供销品牌认定管理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有:
(一)根据市总社品牌强社战略,拟制供销品牌建设行动计划并抓好实施;
(二)根据市总社年度改革发展任务,拟制年度供销品牌创建目标任务并抓好分解落实;
(三)协调组织做好系统供销品牌创建培育指导服务工作;
(四)组织协调系统做好供销品牌创建的申报、评审、认定、发布、扶持、宣传等工作;
(五)组织做好供销品牌创建申报、认定、扶持材料的归档工作;
(六)组织系统供销品牌产品参加展示展销活动、品牌评比评选活动;
(七)协调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争取供销品牌建设扶持,指导系统供销品牌产品做好政府扶持的申报工作;
(八)组织协调做好市总社赋予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各市(县)区供销合作社、新吴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供销品牌的组织培育、申报推荐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 申报供销品牌的申报主体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我市供销合作社系统投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或我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参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或与我市供销合作社有联合、合作关系且纳入供销合作社统计直报系统的市场主体;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注册地址在无锡大市辖区内,有固定的地址;
(三)已取得开展生产经营服务的相关资质;
(四)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规定和质量技术规范。
第八条 申报供销品牌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品生产单位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的基本条件;
(二)申报产品商标注册、包装标识规范明确;
(三)申报产品有固定的生产基地、稳定的生产能力;
(四)申报产品有严格的产品质量标准;
(五)申报产品有通畅的销售渠道、一定的销售市场、稳定的消费群体;
(六)申报产品有良好的市场反响,三年内得到县级以上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表彰认定,或三年内参加县级以上评定评比活动获得过优质产品称号,或在有效期内拥有 “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产品”“驰名商标”等称号,或获得过专利证书。
第九条 申报供销品牌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的基本条件;
(二)申报主体是我市供销合作社系统投资的全资企业、或控股企业、或参股企业、或与我市供销合作社有联合、合作关系且纳入供销合作社统计直报系统的开放办社企业;
(三)申报主体有稳定的生产经营服务能力、良好的生产经营服务业绩、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四)三年内被县级以上政府或政府工信、商务、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粮食储备部门表彰或授予荣誉牌匾,或三年内被市以上供销合作总社、影响力较大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经济组织表彰或授予荣誉牌匾。
第十条 申报供销品牌服务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的基本条件;
(二)申报主体从事农业生产服务、或农产品流通服务、或农村生态服务,或同时从事上述两种以上服务;
(三)申报主体在从事的服务领域内有较强的服务能力、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有较高的服务满意度;
(四)申报主体所开展的服务项目三年内被县级以上政府或政府商务、农业农村、粮食储备部门表彰或授予荣誉牌匾,或三年内被市级以上供销合作总社、影响力较大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经济组织表彰或授予荣誉牌匾。
第十一条 申报主体向所在市(县)区供销合作社进行申报,新吴区的申报主体向新吴区农业农村局进行申报,并如实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申报主体申报供销品牌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无锡供销品牌申报审批表》(见附件);
(二)品牌创建综述材料(包括:品牌简介、内涵、历程、效益等);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认定供销品牌产品、企业、服务的各类佐证材料复印件或拍摄照片打印件(比如:品牌产品的商标注册证明及影印资料、各种表彰奖励文件或牌匾等);
(五)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卫生许可证证书管理的,应提供卫生许可证书复制件;
(六)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自助打印的企业信用报告;
(七)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三条 申报主体近三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供销品牌:
(一)应获得行政许可或强制性产品认证而未获得的;
(二)有重大质量或服务投诉问题发生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重大安全问题发生;
(四)有重大环保问题发生;
(五)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发生;
(六)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七)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四条 同一申报主体同一年度一般不得同时申报供销品牌产品、服务、企业。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严重弄虚作假经查实后,申报主体三年内不得申报供销品牌。
第四章 认定实施程序
第十六条 供销品牌认定每季度进行申报,每半年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七条 各市(县)区供销合作社、新吴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市总社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在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前组织系统生产经营服务主体进行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市总社经济合作处。
第十八条 市总社经济合作处对各市(县)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分类汇总,组织专家评审并形成认定意见和预定名单,认定意见和预定名单经市总社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提交市总社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市总社经济合作处按照市总社党委会决定,在无锡市合作总社官网对供销品牌拟认定名单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 公示无异议后,年度供销品牌认定名单在无锡市供销合作总社官网进行公布,对认定公布的年度供销品牌颁发供销品牌证书和牌匾。
第五章 奖励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经过认定的供销品牌按照《无锡市供销合作总社为农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锡供〔2022〕21号)进行奖补。
第二十二条 认定为供销品牌称号的市场主体享受以下扶持:
(一)在其产品及包装上使用供销品牌称号的权利,免费使用无锡市供销合作社农产品包装形象概念设计图案;
(二)使用供销品牌称号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推介;
(三)优先参加市、县级供销合作社组织的或组织参加的各种展示展销、专场推介活动;
(四)优先推荐申报江苏省、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相关扶持项目,推荐申报各级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的相关扶持项目;
(五)单位主要负责人优先推荐参加各类先进人物评奖表彰活动;
(六)纳入无锡市供销品牌名录,相关资料、材料优先提供给相关媒体、电台等进行宣传。
第二十三条 认定为供销品牌称号的市场主体就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正确规范地使用供销品牌称号(标志)和中国供销合作社标示;
(二)自觉接受认定机构和所在地市(县)区供销合作社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三)自觉接受社会各届监督和政府职能部门检查;
(四)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股权结构发生变更、生产经营服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向所在地市(县)区供销合作社和认定机构报备。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供销品牌按年度进行认定,不设定有效期。供销品牌是按照相关认定标准对申报主体近3年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发展质量水平的认定。
第二十五条 供销品牌拥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供销品牌称号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一)生产经营服务有弄虚作假行为造成了不良后果,被举报经查实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生产经营服务出现重大问题的;
(三)产品生产有质量问题,政府监管部门抽查不合格被通报的;
(四)转让、出租、出借供销品牌产品认定证书,用于非自产产品包装、宣传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转让、出租、出借供销品牌产品认定证书,用于非自产产品包装、宣传,被认定机构或所在地市(县)区供销合作社责令限期整改而拒不改正的;
(六)发生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七)发生了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未获得或被撤销供销品牌称号的市场主体,不得使用供销品牌称号(标志)。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无锡市供销合作总社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无锡供销品牌申报审批表
附件:
无锡供销品牌申报审批表
供销品牌申报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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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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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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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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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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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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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 主体 基本 情况 简述 |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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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表彰荣誉或证书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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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职能 部门 推荐 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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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 评审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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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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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 市供 销合 作总 社审 批意 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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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表一式3份,完成审批后市总社、县级职能部门、申报主体各执1份存档。
关联阅读: 《无锡市供销品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