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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供销合作总社社有资产租赁管理实施办法(2024年)》的通知

时间:2023-12-29 09:46    来源: 无锡市供销合作总社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135917078/2023-00012
发文日期
2023-12-29
公开日期
2023-12-29
文件编号
锡供〔2023〕48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供销合作总社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
商贸、海关、旅游--国内贸易(含供销)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合作社,公文,通知
文件下载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无锡市供销合作总社社有资产租赁管理实施办法(2024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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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供销合作总社社有资产租赁管理实施办法(2024年)》的通知

无锡供销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现将《无锡市供销合作总社社有资产租赁管理实施办法(2024年)》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无锡市供销合作总社

           2023年12月29日

  

无锡市供销合作总社社有资产租赁管理实施办法(2024年)

  第一条   为规范社有资产租赁行为,提高资产运行效益,防止资产流失,实现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无锡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直管非住宅公房管理的意见》和《无锡市供销合作总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锡市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市社”)社有资产租赁一律实行公开招租。公开招租可以合理设置承租人资格等条件,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第三条    社有资产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合同到期前应提前2个月进行信息发布,重新公开竞争招租。

  承租人装修投入较大的,视情给予不超过1个月的免租期。免租期超过1个月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明确。

  第四条    资产租赁原则上以租金评估价为起租底价。租金评估价由依法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房屋的地段区位、房屋年限、房屋结构、使用功能等因素确定。租赁资产原则上每5年评估一次,首次招租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第五条    社有资产租赁前,应当制定资产租赁方案,主要内容包括资产名称、产权、现状、坐落地、用途、性质、租赁范围、数量、面积、租赁期限、起租底价、确定依据、投标保证金、租金收取方式、承租方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其他租赁要求等。

  社有资产租赁方案,由企业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审议或者决定。

  第六条    招租在产权交易平台公开进行,遵循产权交易平台关于挂牌申请、信息发布、举牌申请、确定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样本见附件1)、成交公示、资金结算、出具成交确认书等全部交易流程。

  签订租赁合同时,还应当签订安全责任协议。

  第七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并经市社决定或者批准,租赁工作可以不在产权交易平台进行,但必须公开透明。

  (一)供销社重大项目建设需要使用社有资产;

  (二)供销社系统内部及社有企业之间资产租赁;

  (三)其他特殊情形。

  第八条    社有企业应于产权交易平台出具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租赁材料报市社备案;每年1月底前向市社报送上一年度《社有资产出租情况表》(见附件2)。

  第九条    承租人原则上不得将资产转租。因特殊情况确需转租的,须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并报市社备案。

  第十条    承租人提前终止租赁协议的,经出租人同意并解除租赁合同后,重新组织公开招租。

  第十一条      承租方为单位的,必须具备合法的经营手续、良好的商业信用,并承诺资金来源合法和承租房地产不用于非法活动。

  第十二条      社有企业对外出租土地使用权或房屋建筑物时,应明确要求承租人不得擅自变更土地用途、建筑结构和使用功能,且不得擅自添建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或设备。如承租人需进行大规模装修的,须事先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并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满或因承租人原因提前终止合同时,装修费用一律不予补偿;如为出租人原因提前终止合同,可对合同期内发生的装修费用(如有争议以评估为准)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三条      租赁合同中应当特别载明合同解除情形及免责条款,如市政建设需要搬迁、土地被收储、企业改制以及因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等情形,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予以免责。

  第十四条     社有企业应当监督承租人及时缴纳租金,切实履行租赁合同。承租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租赁合同时,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解除合同、追缴租金、限期搬离等措施。

  第十五条     社有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租赁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收取租金,不得任意缓收、减免租金;租金收入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入账,不得账外列账。

  第十六条     社有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建立健全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社有企业应当加强租赁档案管理,做到一事一档,内部决策、租金评估、公开招租等资料完整详尽,签章齐备。

  第十七条     市社监事会和职能处室不定期对社有资产租赁行为、租赁合同履行和租金收取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承租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资产租赁合同时,社有企业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因措施不当造成社有资产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社有企业负责人、经办人员在资产租赁过程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社有资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无锡市供销合作总社社有资产租赁管理实施办法(2023年)》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签订并实际履行的租赁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至合同期限届满;本办法实施后签订的租赁合同,依据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供销合作总社负责解释。

  附件:1.社有资产租赁合同书;

  2.社有资产出租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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