牢记“五个严禁、三个务必” 确保烟花爆竹安全
发布时间:2026-02-27 14:09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一、“五严禁、三务必”出处
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2026年2月19日紧急视频调度会明确提出
国务院安委办《关于江苏连云港东海县、湖北襄阳宜城市烟花爆竹爆燃事故的通报》(2026年2月)
应急管理部、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同步转发执行
法律/规章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2016修订)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65号)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3号)
二、原文与逐条要求(含依据条款)
(一)五个严禁
原文:严禁“下店上宅”经营烟花爆竹,严禁超量储存,严禁将产品摆放至店外,严禁在零售店周边100米内燃放试放,严禁在禁放区及人员密集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1.严禁“下店上宅”经营烟花爆竹
具体要求: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杜绝“下店上宅、前店后宅、商住混用”。
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16条、第20条:零售场所应当与居住场所分离,不得在同一建筑物内。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16条:零售场所严禁与居住场所同栋,与人员密集区保持安全距离。
2.严禁超量储存
具体要求:严格按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储存,不得超限量、超范围存放。
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17条:零售许可证载明经营场所、储存量,严禁超量、超范围。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23条第3款: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19条、第20条:严禁超量储存、混存,零售场所不得超核定药量存放。
3.严禁将产品摆放至店外
具体要求:所有烟花爆竹必须在许可经营场所内规范摆放,严禁占道经营、店外堆货、沿街兜售。
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23条:不得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销售、存放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20条:严禁在经营场所外存放、销售烟花爆竹。
4.严禁在零售店周边100米内燃放试放
具体要求:零售点周边100米范围内为安全禁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此范围内燃放或试放烟花爆竹。
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28条、第30条:禁止在易燃易爆场所周边燃放。
应急管理部、国务院安委办2026年2月19日调度会明确要求(专项管控措施)。
5.严禁在禁放区及人员密集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具体要求:严格遵守本地禁放、限放规定;禁放区域、商场、车站、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员密集场所一律禁止燃放。
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28条、第30条:县级以上政府可划定禁放区;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交通枢纽、医疗机构、学校、人员密集场所等燃放。
(二)三个务必
原文:务必专人现场盯守,务必严控进店人数,务必张贴“五个严禁”警示标语。
1.务必专人现场盯守
具体要求:零售点经营期间必须安排专人全程现场值守,负责安全管理、隐患排查、制止危险行为。
依据: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21条: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2026年2月19日调度会明确要求。
2.务必严控进店人数
具体要求:根据店面面积与安全条件,合理控制同时进入店内的顾客数量,避免人员过度密集、拥挤、碰撞。
依据:
《烟花爆竹零售店安全规范》(行业规范):零售场所应控制人员流量,防止人员聚集引发安全风险。
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2026年2月19日调度会明确要求。
3.务必张贴“五个严禁”警示标语
具体要求:在零售点显著位置(门口、店内)张贴“五个严禁”警示标识,提醒经营者与顾客遵守安全规定。
依据: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22条:经营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2026年2月19日调度会明确要求。











